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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8-03-05 文章来源:暂无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更好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体现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帮助,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教办财〔2007〕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以福建省物价局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为准。
第三条
学费减免每学年一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学费减免分三个等次,即学费全免、学费减免1/2、学费减免1/3,原则上其比例分别不超过在校本科生总数的0.3%、0.6%、0.9%。
第五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五方面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具有良好的品德; (二)自觉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的记录; (三)学习勤奋,学习态度端正; (四)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 (五)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家庭经济困难,虽学习努力但成绩无法达到其它资助标准(如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资助性奖励金等)者; 2、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应当予以减免者; 3、残疾、孤儿等有特殊困难者。
第六条
学费减免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均可向学院提出学费减免的申请,填写《福州大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页下载)。 (二)审查、公示。学院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确定具体人选,公示五个工作日后,将合格人选的相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确定人选和减免额度。 (四)公布。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独立学院、工艺美术学院、工程技术学院参照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