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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做好2009—2010学年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0-22 文章来源:暂无 浏览次数:
福大学〔2009〕47号 关于做好2009—2010学年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下达2009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指标的通知》(闽教财〔2009〕19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了切实做好我校2009—2010学年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校本专科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
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三、
参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度两学期都获得一等奖学金),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四、评审程序
1、学生申请。符合参评条件的学生均可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及佐证材料:荣誉证书复印件;发表学术论文(封面、目录、正文)复印件;综合测评排名表;由教务部门出具的上学年学生成绩单;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学院审核。学院结合学校下达的名额指标进行审核,提出本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无疑义后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
4、报送教育厅审批。
五、评审要求
1、评审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公示制,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今年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继续实行在全校范围内“竞评”,即各学院必须推荐最优秀学生参评国家奖学金,上报时还需排列出名次先后顺序,否则有可能落选。
3、评审中还必须以2008――2009学年学生各方面的综合表现为主要依据,获奖者必须在该学年的两个学期中均获得校一等奖学金,并且在全年级综合排名靠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2008――2009学年校“五四”表彰中获得荣誉的同学以及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创新获奖同学。
4、材料报送:书面和电子版材料同时于10月28日上午10点前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有关信息必须核实清楚,确保准确无误。
5、贫困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与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已获得国家奖学金就不能再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附件:
1、《 2009-2010学年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表.xls》;
2、《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doc》;
3、《 2009-2010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xls》。
福 州 大 学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学生管理 国家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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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 通知
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10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