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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4-12-28   文章来源:暂无    浏览次数:

第一条 学校全体师生员工都应自觉地爱护仪器设备,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均应赔偿。

1、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仪器设备;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致使仪器设备受潮、腐蚀、生锈等变质损坏或丢失;

5、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6、借用丢失者、嬉闹造成损坏者;

第二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原则。根据本人一贯表现,事故发生后的认识态度以及损坏价值等具体情节实事求是酌情赔偿。

第三条 仪器设备使用、保管单位,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时,必须立即报告分管部门,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处理。

第四条 损坏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和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校领导负责组织严格的审查,专案处理。

第五条 仪器设备发生事故后,要填写损坏丢失报告单,经分级管理权限领导批准后,由赔偿人到财务部门交款,并相应做财产减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