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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暂行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12-28   文章来源:暂无    浏览次数:

第一条 各单位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必须有一位领导分管负责。每个实验室要有兼职的安全员一人,具体负责本室的安全工作。

第二条 实验室内不准会客。如因工作需要参观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

第三条 实验室内电源线的安装必须规范化,严禁私接乱拉或临时架设电线。对已损坏的插头座和闸刀开关等电器器材不得使用。禁止使用生活电炉。

第四条 进行有危险性实验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并有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随意离开岗位。

第五条 实验室需领用危险品时应按《福州大学剧毒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六条 与实验室安全疏散有关走廊、通道不得堆放杂物和搭盖临时贮藏室或其他用房,各单位可根据实验室的性质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夜间应安排安全值班或其它安全措施,确保安全,节假日必须安排值班人员。

第八条 对违反安全制度的操作规程,以致造成事故者,不论任何人都必须追究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