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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管理
第一条 学生必须按时到指定实验室做实验,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旷课。
第二条 学生进行实验前要做好预习,明确实验的目的、要求,掌握实验的内容、方法和步骤,并接受指导教师提问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
第三条 学生在实验室内,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一切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生进行实验时,要严肃认真,按实验规程正确操作,仔细观察,真实记录实验数据,不得修改原始记录,不得抄袭他人数据,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或干扰他人实验。
第五条 学生在做与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菌、强光源、 有毒气体等危险物品有关的实验,必须在教师的指导下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不得擅自操作。
第六条 学生实验过程中要注意安全,出现意外事故时要保持镇静,并迅速采取措施(如切断电源、气源,化学灼伤时迅速用水冲洗等),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
第七条 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如发现实验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处理,不得让有问题的设备继续运转,以免发生事故。
第八条 学生要进入开放实验室做实验前,应事先和有关实验室联系,报告自己的实验目的、内容和所需实验仪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实验室安排的时间内进行。
第九条 实验完成后,需整理好所用仪器设备,清理实验场地,关闭电源、气源等,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十条 学生违反操作或擅自动用贵重仪器设备或其他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必须做出书面检查,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学校或所在学院(系、研究所)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程度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