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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考试目的与方式
第一条 考试是检查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考试可以帮助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理解程度和运用能力,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二条 考试方式可分为闭卷、开卷、论文、操作、口试及其它一种或多种形式的组合。各门课程的考试方式,由开课学院根据该课程的性质及特点确定。
第二章 考试命题
第三条 命题要充分体现考试目的,应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体现“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基本技能”,有利于培养学生创造性的思维能力。
第四条 全校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实行统考或分类统考,由开课学院负责组织命题工作,应尽量采用试题库抽题,做到教考分离。
第五条 各门课程应同时出难易程度相当的两套试卷(即A、B卷),由学院随机选用其中一套进行考试。试卷中的各题应有明确的得分标准,并要求附标准答案。
第六条 试卷的难度要恰当,份量要适中。一般应有基本题和一定比例的提高题。试卷的措词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使用规范文字。同一份试卷中不应当出现有重复的内容。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期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
第七条 试卷选定后,学院负责人或授权教研室(课程组)负责人应根据命题要求认真审查签字。未经审查签字的试卷不得付印,试卷交教务处指定的印刷单位,并根据考试学生人数印制足够份数的试卷。试卷付印后,命题人员应认真校对,发现错误必须在考前更正。
第三章 考试安排
第八条 每学期的课程结束性考试,在时间上分为期末集中考试和在期末前分散进行的考试,期末考试一般为十天。考试安排分为:教务处统排的考试,各学院自行安排的专业课程考试。
1.教务处根据开课学院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的考试班级和人数,统一安排统考课程考试并上网公布。开课学院报送考试安排时,学院负责人必须在报送的材料上签字。
2.各学院自行安排的课程考试,应与教务处统排课程的考试时间错开并报教务处。在时间排序上,统排考试课程优先。
第九条 考试安排一旦确定后,若学院要更改考试安排应提前向教务处申请,并说明更改的理由。
第四章 考场纪律
第十条 一学期内如无故缺课的学时数超过课程教学规定数1/3者,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确因疾病(提供医院证明、病历卡及医药票据等)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可向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书面提出缓考申请。缓考申请必须在该课程考试前提出,经院长审批后生效。缓考原则上安排在同一门课程下一次考试时进行,不另单独组织考试。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一学期最多只能申请缓考两门课程(病假除外)。
第十二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考场规则,考试时应按指定座位就坐。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负责按考场配齐监考人员,每个考场至少应有两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必须精力集中,切实负责。
第十四条 学生在考试进行期间未经允许不得离开考场,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并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议论。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考职责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到考场,清理教室,督促学生除考试必需的文具外,将书包和一切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全部集中放置;核对学生的证件。清理教室完毕后,宣读《考场规则》。开考前三分钟,依次发放考试试卷和草稿纸。
第十七条 在考试进行期间,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维持考场秩序。监考人员不得擅离岗位,不得看书报杂志和聊天,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对学生作弊应做到防患于未然,加强考场巡视。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没收试卷,保留有关证据,除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并签名外,还应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做好记录。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将学生的作弊材料、试卷及《考场情况登记表》按规定交相关学院和单位。
第十九条 在考试时间内,考生所在学院应安排人员到考场巡视,督促本学院监考教师尽职尽责,处理突发事件。
第六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二十条 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具体比例由开课学院根据所开课程的性质确定。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公平、公正地评定学生成绩,不应任意改动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来调整学生的课程成绩。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后一周内内完成试卷评阅,并将课程成绩上网录入。具体做法按《福州大学成绩登录与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试卷评阅完毕后,任课教师应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写考核分析单连同A、B卷、标准答案及学生试卷一并上交任课教师所在的学院教学办。学院应进行整理、归类、保存,保管期限至少至该专业班自然毕业时间为止。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在考试结束7日后,一律通过网上查询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如对某门课程的成绩有疑问,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同意后,由学院教学办送交各开课学院。开课学院应在一周内完成对申请同学的成绩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学生所在的学院。若成绩确实存在错误需更改的按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在考试命题、考试安排、考场管理、成绩评定与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条例、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按《福州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应条款论处。
福州大学教务处
(二00七年七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