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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实施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坚持“紫金办学模式”,规范企业工程型教师聘任考核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学院在紫金矿业集团聘用的企业工程型教师和实习实践指导教师;从其它企业外聘的企业工程型教师和实习实践指导教师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企业工程型教师
包括研究部门和企业管理干部、生产一线工程技术人员。
第四条 企业工程型教师分类
(一)课程教学:具有专业理论授课能力的高级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
(二)实习实践指导:生产一线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兼备现场理论讲解能力。
第一章 资格评定
第五条 企业工程型教师任职资格
(一)承担课程教学的企业工程型教师任职条件:
1、身体健康,企业在职员工;
2、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主持或参与过相关专业的项目开发和工程管理;
3、具有承担课程教学所需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系统掌握相应学科理论基础知识,了解学科发展趋势;
4.能适应学院专业教育教学、课程建设、实践教学改革的要求;
5.取得教师资格证或福州大学组织试讲考核合格。
(二)承担实习实践指导的企业工程型教师任职条件:
1.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5周岁,在生产一线工作的企业在职员工;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长期在生产岗位工作,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实习实践指导等某一方面具有突出特长;
3.通过学院考核,确定具有指导学生实习实践能力和现场理论讲解水平。
第六条 企业工程型教师资格评定组织工作
(一)企业工程型教师资格的评定工作由学院分管教学领导负责组织评定,报福州大学教务处、人事处审批,学院教学办协助组织实施;
(二)企业工程型教师资格评定一般每两年集中评审一次,中途引进或有特殊需要的人才经批准可以单独组织评审。
(三)资格评审程序:
1.由本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教研室主任批准同意后交上杭教学基地教学工作指导小组审核,报请学院批准。承担课程教学的企业工程型教师,需提供详细的相关材料,证明其专业经验和能力。工作期间材料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其它个人证明材料提供详细资料信息,并经福州大学人事处审核认可;
2.福州大学教务处组织试讲(有教师资格证可免予试讲),由试讲评审小组考核,其中试讲评审小组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为相近专业教师组成;
3.承担实习实践指导的企业工程型教师,由专业教研室组织认定,报学院审批;
4.通过评审的企业工程型教师进入学院教师人才库,供各专业选聘。
第二章 聘用及考核
第七条企业工程型教师聘用
(一)获得资格的企业工程型教师由学校教务处、人事处或学院颁发聘书并记入单位工作档案;
(二)企业工程型教师正式上岗后应遵守学校相关部门的规定,严格执行相关课程的培养方案,不随意更改课程。如有未经学院同意,随意更改课程的行为将视具体情况予以解聘并报工作单位人事部门。
第八条企业工程型教师薪资待遇
(一)企业工程型教师授课享受紫金矿业集团公司课酬补贴。获评教优秀的由学院给予奖励;
(二)企业工程型教师资格记入单位工作档案,当年教学效果考评纳入单位的绩效考核;
(三)逐年分批选派工程型教师参加高校精品课的教学观摩和授课技巧培训。
第九条企业工程型教师课程教学和实习实践指导考核
(一)教学质量考核
按照《学院教师考核管理办法》,由学院上杭教学基地教学指导小组组织企业工程型教师的教学质量考核,并评选优秀“工程型”教师,考核结果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及工程型教师所在单位;
(二)实习实践指导考核
实习实践指导考核由学院上杭教学基地教学指导小组(或相关专业教研室)组织各专业实习实践队教师进行考核,以所带学生的实习实践组织、过程和成绩为主要参考依据;
(三)企业工程型教师资格和等级每年考核评定一次。
第十条企业工程型教师退出机制
(一)不能履行课堂教学职责、教学水平差、学生不满意的,经上杭教学基地工作指导小组考核认定不合格的,报请学院批准,及时退出;
(二)不能履行实习实践指导、工作责任心不强、学生不满意,经实习带队教师认定不合格的,报请学院批准,及时退出;
(三)违反学院和企业纪律,不接受领导批评的,报请学院和企业相关部门批准,及时退出;
(四)因自身原因未参加学院安排的课程教学或实习实践指导的,报请学院和企业相关部门批准,及时退出;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学院和集团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