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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教学基地
理事会
学生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和成才环境,加强我院的学风建设,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的优良学风是端正的学习动机、严谨的学习态度、刻苦的学习精神、科学的学习方法、严明的学习纪律、诚信的考风考纪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三条 学风建设坚持以学生全面成长成才为目标,以提高综合素质为核心,坚持培育引导和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加强学风建设,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形成优良的学习氛围,让学生形成良性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基地学生的学风建设领导工作由系学院党总支书记牵头,组织工作由系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负责,专业教师、学生辅导员共同参与。
第五条 建立学院领导、教研室主任听课查堂制度,完善考场巡视制度和教学督导制度,积极开展学生学风培育和督导工作。
第六条 班级专业教师和基地学生辅导员,应对学生班级学风情况开展经常性督导工作和随机性检查工作。
第三章 学风培育
第七条 我院应利用学院提供的各项资源,加强对学风建设的投入,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加大教学创新力度,推进实施教学质量工程。
第八条 我院对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素质全面的学生或取得其它优秀成果的学生进行专项激励并推荐参评学院各项奖学金。
第九条 我院应动员和组织专业教师每年提供一定的学术科研项目,选拔吸收优秀学生积极参与,充分利用和配置好学院教学、科研和社会资源,加大对学生业余科研和社会实践的指导力度。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将本专业的发展前沿动态和最新研究成果融入课堂教学。建立相对稳定的学生教学实习基地,提升学生专业实践动手能力。加强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毕业答辩的指导和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为学生搭建自主式、开放性和研究型的学习平台,将开展实验教学与指导学生业余科研结合,提升学生自主学习和创新学习的兴趣和能力。
第四章 基地学风督导与管理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深入课堂和宿舍全面指导学生,加大学风检查力度,督促指导班级班风和学风建设。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学生党支部、学生会的职能和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习委员在学生学风建设中的带头和督查作用。
第十四条 根据《基地学生管理制度》,班长全面负责班级学风建设,与团支部书记共同建设班级;学习委员协助班长负责本班的学风建设工作,协助年级工作小组学习委员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严格考勤制度。年级工作小组学习委员组织各班级学习委员,每周定期检查各班课堂出勤情况并汇总,将汇总结果反馈基地教学秘书,并建立考勤档案,将出勤记录情况作为班级参评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和学生个人申报各类奖、助学金的重要评定依据。
第十六条 规范请假制度。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遵照学院教学计划安排。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必须提前向辅导员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送交基地综合办公室存档。学生未经系批准,擅自离校或不参与教学活动,一律按旷课处理,并按照《福州大学学生守则》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 对考试不及格者进行帮助教育。对不及格科目较多者,除对其批评教育和通报家长外,指派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骨干开展 “一对一”帮扶活动。
第十八条 基地教学秘书负责组织各班级学习委员,及时提醒有关学生,按照规定时间办理重修手续和参加重修考试。
第五章 考风考纪与学术道德管理
第十九条 考风是检验学风的重要手段。各班级应提升班级成员的诚信、自律意识,规范班级成员考试过程中的行为。
第二十条 各班级应根据学院安排,在任课教师或辅导员的主持下召开主题班会,认真学习有关考风考纪等规章制度,高度认识考试违纪行为的严重后果。
第二十一条 基地各类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并按照考前临时随机安排的座位号就坐。
第二十二条 基地所有学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杜绝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学院领导应加大巡考力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课程作业、业余科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学习活动中严禁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严禁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或学生活动总结材料中署名。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业余科研立项、社会实践项目和各类奖、助学金,申报(请)人须提供准确真实的支撑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考试中作弊的学生,一经查实,将依据《福州大学学生守则》相关条例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