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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学生安全教育规定

发布时间:2014-12-28   文章来源:暂无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教学基地的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基地所有学生都必须遵守。

第二条基地学生的安全管理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全体师生必须高度重视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问题,提高警惕,把各种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第三条学生安全管理实行院党政联席会议领导下的负责制,院党总支书记为基地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基地辅导员、班主任为学生安全管理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全权负责上杭教学基地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了解和掌握学校周边的安全环境和治安等情况,定期对本系学生进行安全防范方面的指导和教育;一旦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或上报学生工作部和院有关部门;如果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方面发生事故,第一时间向学院负责人报告,同时报告院保卫处报案并协助处理。

第二章 人身安全

第五条基地学生必须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时刻提高警惕,不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

第六条基地所有学生必须遵守以下人身安全防范事项:

不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地方佩戴金银首饰和携带贵重物品。严禁到施工工地和学校周边的偏僻、阴暗的地方逗留、游玩;进入周边村庄应注意安全。严禁学生到水库、湖泊游泳;为确保安全,晚上出外学习和活动,必须2人以上结伴同行,晚上不得迟归或不归,晚上10点前必须在基地。不轻信陌生人,在校区发现异常情况及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老师。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有教师或干部带队,活动组织者应当首先落实安全措施,凡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集体活动均不得举行。学生自行组织的校园外活动,应当事先得到基地管理人员或学院领导的书面批准。未获得书面批准的集体活动,其责任由本人承担。

严禁攀爬阳台、窗台、走廊、围墙等高危地带;远离高压电地段;严禁进入周边施工现场;气候恶劣时(雷暴、台风)避免外出,遇雷电时不要站在树下躲雨。注意饮食卫生,尽量在学校食堂用餐,如需在外用餐,应选择卫生条件好的场所,以防食物中毒。严禁酗酒,防止酒后闹事、打架斗殴等现象的发生。

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和证件,大额现金要存入银行;切忌将有关证件与银行卡同时带在身上,以防丢失后被盗取;及时修改各类卡上的原始密码并注意保密;证件与银行卡丢失应立即向有关单位申请挂失。在寒暑假及国家法定长假期间,留校学生必须至少3人同住一室。

第三章 交通安全

第七条基地所有学生必须遵守以下交通安全事项:

遵守交通规则,上街时尽量走人行道及斑马线,不要钻挤道路中心护栏,横穿马路时要看清左右30米内有否行驶的车辆;

乘坐交通工具时,必须查看所乘车是否规范,人员有否超载,有秩序地上下车,上下车时要待其停稳;不要坐黑车、私家车等无证上岗车辆。

骑自行车车不准突然猛拐或加速,禁止飙车;骑自行车严禁载人。

第四章 宿舍安全

第八条在宿舍必须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严禁在宿舍内打架、斗殴、赌博、酗酒、偷盗或从事其他一切违法行为。违反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触犯法律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学生宿舍不得私自留宿外来人员(包括亲友、校内外同学、朋友等),特殊情况学生宿舍须留宿外人时,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基地管理老师批准后方可入住。

学生离开宿舍应关好门窗,保管好钥匙,贵重物品、现金等应由学生本人妥善存放,以防内外盗的发生。单独在室内时,要警惕陌生人的来访。

做好防火安全,遵守消防、学生管理、物业管理等各项规定:不得随便使用设在学生宿舍楼的消防设施;禁止在宿舍楼焚烧东西;严禁在学生宿舍使用蜡烛及电炉、电饭煲等违章电器;禁止在学生宿舍楼私拉电线、偷接公用线路等违规用电;在夏秋季节,为驱蚊点燃蚊香,必须有绝对的安全措施,严禁将蚊香直接放置在家具及地板上;严禁在宿舍区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严禁在宿舍内乱扔烟头;熟悉宿舍的紧急消防通道,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熟悉宿舍楼消防器材的分布,爱护消防器材;主动阻止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为,积极向基地管理老师反映安全隐患。

严禁私自在外租房;学生因特殊原因需在外过夜者,必须由本人提前向辅导员老师请假。

学生在假期离校前应妥善安置财物,关闭加固好无人宿舍的门窗,切断电器电源、关闭水龙头,并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九条发生事故时,应首先保护生命安全,其次是财产的安全,不做无谓的牺牲。

第十条发生事故后,不要惊慌,应及时向安全责任人或学院有关部门报案,积极寻找老师和专业人员的帮助;安全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