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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章程(第九章到第十三章)

发布时间:2023-10-11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九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一节 教职工

第八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八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按照工作职务与贡献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培训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二)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坚持言行雅正,关心爱护学生。
(三)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廉洁自律。
(四)热爱学校,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六条 学校和教职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全面推行全员聘用(聘任)制,实行合同管理。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工勤人员实行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制。
第八十七条 学校科学合理规划人力资源,根据工作需要,规范设置岗位,制定岗位职责,坚持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
第八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定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八十九条 学校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尊重教职工的创造性活动,加强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建设。
第九十条 学校重视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为广大教职工职业发展,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以及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九十一条 学校加强离退休老同志服务管理工作,落实老同志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充分发挥老同志的重要作用。
第九十二条 学校建立完善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依托校工会设立教职工申诉机构,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节 学生

第九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包括研究生和本专科生。
第九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十六条 学校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全员育人机制,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氛围,努力服务学生的成长成才。
第九十七条 学校成立校院两级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负责对学生违纪行为开展调查,按规定进行处理;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九十八条 学校建立完善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学校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九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

第一百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和审计监督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学校内部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财务收支坚持“统一安排、收支平衡”的办法,根据国家、福建省及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内部收入分配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确保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增加和扩大各单位的收入,努力提高教职工的收入水平,充分调动各单位和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控制的,纳入学校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和保障性住房等。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全面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加强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对校资产实行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效益甚低的资产,要及时调整配置。

第十一章 外部关系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自觉接受举办者的管理和监督,积极争取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充裕的办学经费来源和有力的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支持学校改革建设发展。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依法行使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
(二)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间的教育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调配。
(七)依照国家规定,评聘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调整教职工津贴、补贴和工资、福利分配。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和学院可设立学校 董事会和学院董事会( 理事会),以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事业发展的关心、支持和帮助。董事会(理事会)的制度以董事会(理事会)章程的形式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福州大学 校友会是依法在 福建省民政厅登记的、由福州大学校友志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法人 社会团体。凡在福州大学学习过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工,拥护校友会章程,均可申请参加校友会。校友会的组织和议事规则,由校友会章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校依法设立的 非公募基金会,接受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款, 推动福州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基金会的组织和议事规则由基金会章程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和学院建立完善学生 家长委员会,加强学校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和沟通,共同促进学生的成长成才。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定期向社会发布办学质量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章 学校标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是红底白字写成的“福”字,外环上方是“福州大学”的英文大写,外环下方是中文“福州大学”,外环下方正中央有“1958”字样。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 徽章是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郭沫若字体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徽章为红底白字,本科生徽章为白底红字,研究生徽章为桔红底白字。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校 校训是“ 明德 至诚博学 远志”。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校 校歌是《福州大学校歌》,齐商作词, 李式耀作曲。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校 校旗旗面为红色长方形。旗面正中图案左为学校徽志,右为中英文校名。学校徽志和中英文校名均为白色。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 校庆日为每年10月25日,校庆活动日原则安排在每年10月的最后一个周日。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条 本章程经福州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校在必要时可修订本章程。学校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议,提交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学校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