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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章程(第五章到第八章)

发布时间:2023-10-11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五章 学术机构

第一节 校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学术质量、维护学术道德。
第三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当然委员、选举委员和推荐委员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委员会构成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委员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校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4年,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三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术审议。审议学科与专业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术研究机构设置、学术评价标准、考评与奖惩办法以及学校其他重要学术事务。
(二)学术评议。评议学科建设重大项目、重大教学和学术研究成果、教师员工或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等重要学术事务。
(三)学风建设。建设良好学术规范,营造优良学术氛围,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事项。学术委员会在受理学术事务举报、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时,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进行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认定裁决。
(四)学术咨询。对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及其它重大学术事务进行论证,提供咨询意见或建议。
(五)受校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四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应进行表决。进行表决时,赞同票数超过实到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第二节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至3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推荐或民主选举,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由校长确定,报主管部门备案,每届任期3年。
第四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并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审批免除部分课程考试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三)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四)审议上报增设、撤销硕士和博士学位点事宜。
(五)审议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硕士点和博士点事宜。
(六)审批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七)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原则上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应进行表决。进行表决时,赞同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三节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方面的咨询和审议机构。
第四十六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推荐或民主选举,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4年。
第四十七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和审议学校中长期教学发展规划。
(二)开展教学改革研究,对学校的教学工作和提高教学质量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计划等事宜,指导教学工作评估。
(四)审议教学岗位设置原则和评聘标准。
(五)审议教学成果和教学奖励。
第四十八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应进行表决。进行表决时,赞同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四节 学部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学科相近原则划分学部,成立学部委员会。
第五十条 学部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学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推荐或民主选举,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4年。
第五十一条 学部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在学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科与学位点设置和建设方案。
(二)审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事宜。
(三)负责学术道德建设,对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四)学校授权的其他学术决策和咨询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应进行表决。进行表决时,赞同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六章 民主管理机构



第一节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三条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五十四条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作。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五十五条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六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25%,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各占不低于10%比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九条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涉及学校重大改革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经过教代会票决通过。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节 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六十一条 校学生委员会和研究生委员会是学生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和省学联、校团委的双重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二条 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大会每年召开1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三条 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活动,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和研究生委员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七章 校部机关与公共服务机构

编辑 播报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根据精简原则和发展需要,设置校部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工会和团委等组织,支持他们在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五条 校部机关根据学校授权,负责贯彻学校的决策部署,做好服务师生员工和基层的工作,拟定有关发展规划方案,对基层工作进行调控和指导。
第六十六条 校部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的设置与调整,经学校主管部门调研论证,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提交校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十七条 校部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实行部长(处长、主任、馆长等)负责制。部长(处长、主任、馆长等)领导本部门、单位开展工作。
第六十八条 校部机关要牢固树立服务师生的意识,围绕学校工作中心,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十九条 学校公共服务机构和直属单位要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章 学院

第七十条 学院是学校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基本单位,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
第七十一条 学院以及其他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置与调整,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经校学术委员会调研论证,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提交校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十二条 学院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制订并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计划,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三)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四)设置学院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决定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以及各种合法渠道获得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做好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十三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委。学院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七十四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定学院的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岗位聘任、经费财务、社会服务等目标任务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十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院长对学院行政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十六条 学院的主要决策形式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院长、副院长)。
第七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等,以及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
第七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七十九条 学院根据办学需要自主设置系、中心等所属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学术机构和民主管理机构,探索教授委员会制度,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发挥好教授治学作用和教职工与学生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第八十条 学校与政府、企业等合作办学的学院,其领导体制和管理办法按照合作办学协议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设立的独立学院,实行学院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校支持独立学院的发展建设,加强对学院的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独立学院办学质量和水平。
第八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独立建制的研究院、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根据学校授权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