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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章程(序言到第四章)

发布时间:2023-10-11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序 言


福州大学创建于1958年,是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理、工、经、管、文、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福建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教育部共建高校。

建校以来,福州大学面向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党对学校事业的全面领导,坚持 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深化教育改革创新,以人才培养为根本,坚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 艰苦奋斗创业、严谨求实治学、勇于拼搏奉献”的福州大学“三种精神”,拓展政产学研合作,加强国际和区域学术交流,以高质量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国家和福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作出了贡献。
面向未来,福州大学高举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守立德树人初心,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聚力内涵式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开放办校、依法治校“五大战略”,努力在为国家和区域发展作贡献的过程中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加快建成具有若干 世界一流学科的国际知名 高水平大学,早日成为世界一流的东南强校。

为构建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加快推进学校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福州大学”,简称“福大”;英文名称为“Fuzhou University”,英文简称“FZU”。
第二条 学校设有 福州市 旗山 校区、怡山校区、铜盘校区, 厦门市 集美校区、 鼓浪屿校区, 泉州市 晋江校区、 泉港校区。学校办学主体在福州市旗山校区,现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市 福州大学城乌龙江北大道2号。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可依规设立新校区或调整校区布局、校址等。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及终止等重大事项,经学校充分讨论,中国共产党福州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校党委全委会”)同意,由举办者依法处理。
第三条 学校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的 非营利性 事业单位
第四条 学校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自信”、做到“ 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 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 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和探索高等教育规律,促进教育改革和创新,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 人才培养为中心工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党委领导下的 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 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充分发挥 教授治学作用,支持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参与学校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 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学院办学主体作用。
第九条 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条 学校坚持开源节流、勤俭办学原则,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财务和资产管理,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文明校园。
第十一条 学校积极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接受社会监督,积极争取政府、校友和社会各界对学校发展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教育形式与办学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 普通高等教育,以 全日制 本科生研究生教育为主,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 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始终将培养高素质拔尖创新人才作为核心使命。全日制本科生教育致力于培养学生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和通识理论,掌握学科基础和专业知识,具备较强的实践技能、谋职能力和深造能力。硕士研究生教育致力于培养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致力于培养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非全日制继续教育致力于培养学生提高岗位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素质。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科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根据学校办学实际,按照规定自主设置调整 学科专业,自主设置调整博士、硕士 二级学科 学位授权点
学科专业的调整,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经校 学术委员会论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学校依照国家规定制定招生条件和标准、选拔办法与程序,招生章程和计划向社会公布。
各类招生方案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拟订,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德育教育和学风建设,鼓励拓展学生校园文化、科技和社会实践等素质教育,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受教育者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及博士学位。
第十九条 学校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推动协同创新,促进教研相长、产教融合,不断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构建政产学研用密切结合的开放办学格局,促进办学模式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打造新型高校智库并发挥其决策咨询作用,努力提升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学校大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弘扬福州大学精神,营造守正创新、彰显特色、开放包容、追求卓越的校园文化氛围,发挥文化育人作用,推动先进文化传播和交流,促进科学、人文、艺术相结合,助推文化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校致力于办学质量和水平的提升,完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估制度,建立以品德、水平、能力和贡献为导向的绩效评价机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发挥区域优势,大力推动闽台教育文化交流与合作,拓展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关系,不断提高对外合作水平和办学国际化程度。

    第三章 校党委


第二十四条 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五条 校党委实行 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 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校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校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对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十二)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校党委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第三十条 校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会议由党委常委会召集,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二)会议的时间和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会议的时间和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
(三)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包括本数,以下同)党委委员到位方可召开。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常委会根据议题需要确定。
(四)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五)会议应作记录,必要时,可以编发党委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常委会负责执行,并由党委常委或分管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全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第三十一条 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工作确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二条 校党委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会议时间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会议的时间和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委常委和列席人员。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常委出席方可召开。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到会。党委常委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四)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常委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党委常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六)会议应作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党委书记委托的会议召集人签发。
(七)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常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福州大学 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专责监督机关,受省纪委监委和学校党委双重领导,与福建省监委驻福州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 合署办公,一体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强化政治监督,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对学校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对学校非省管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第四章 校长


第三十四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一)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二)会议的时间由校长确定。会议的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会议的时间和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
(三)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四)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五)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校长签发,也可以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签发。
(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