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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工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08-10-29   文章来源:暂无    浏览次数:

校八届工代会第四次全体代表会议通过

(2005年1月14日)

第一条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高校工会的基本任务,结合我校实际,制订《福州大学工会工作办法》。

第二条 福州大学工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的一个基层组织。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组织开展群众工作的有力助手和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会员和教职工利益的代表。校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校工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围绕学校中心任务,根据广大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全面履行工会参与、维护、教育、建设四项社会职能,突出维护职能,发挥党的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校工会和学校行政总的目标和根本任务一致。工会支持行政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力,协助和支持行政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同时要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教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改革创新,为办好福州大学,建设“东南强校”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校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代会和其它形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校工会是教代会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工作规程规定的工作。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人事争议。通过法律监督、法律咨询等形式为教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四)组织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生产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劳动模范(先进教师、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

(五)发挥工会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积极开展“三育人”活动。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学习科学文化和法律知识,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思想道德,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六)协助和督促行政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劳动安全保护等工作,与行政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认真开展“送温暖”活动,关心教职工生活,为教职工谋福利。

(七)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教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深入开展建设“教工之家”活动,加强工会自身建设。推进工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对部门工会工作的指导和会员的会籍管理工作。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把工会建设成为教职工信赖的“教工之家”。

第六条 凡是福州大学的教职工,承认工会章程,都可加入工会为会员。教职工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所在工会小组讨论通过,部门工会委员会批准,报校工会备案并由校工会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教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部门工会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上报校工会备案。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校工会的领导机构。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校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校工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校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十一条 校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校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由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直选。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上报校党委和上级工会批准。

第十二条 校工会委员会下设女教职工委员会、青年教职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宣传、文体、福利保障等工作部。根据工作发展需要,校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对上述机构可以进行调整。

校工会各委(部)负责人由校工会常委会聘任。

第十三条 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工会主席或专职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因工作需要变更岗位或调动时应事先征得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缺额时,应及时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四条 凡是建立党总支的学院、机关都应依法成立部门工会委员会。部门工会委员会设立委员5-11人(会员人数在50人以下设3-5人;会员人数在50-100人设5-7人;会员人数在100-200设7-9人;会员人数在200以上设9-11人)。由所在单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部门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1人。

部门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十五条 部门工会接受同级党总支领导,在校工会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承担二级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的职责。部门工会以下的系、所处(科),各中心(工厂)等建立分工会或工会小组。分工会选举分工会主席1人,委员2-3人。工会小组选举小组长1人。分工会(工会小组)在部门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部门工会主席一般应由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或处级干部担任。工会主席是党员并具备条件的,应提名作为总支委员候选人。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学校的建设、改革和发展中勇于开拓创新。

(三)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意愿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服务,不谋私利,廉洁奉公,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作风民主,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五)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抓好典型,总结经验,在工作中增长才干,不断提高工会工作的水平。

校工会每2-3年评选表彰一次优秀工会干部、优秀工会积极分子。

第十八条 校工会经费。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回拨部门工会使用)

(二)学校行政按全部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店面出租收入及部分事业收入。

(四)学校补助经费。

(五)其他收入。

第十九条 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制度。工会经费、财产及学校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州大学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大学工会工作条例》(1994年届次教代会通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