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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校务公开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8-03-26   文章来源:暂无    浏览次数:

(2003年12月26日六届三次教代会暨八届三次工代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依法治校和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省纪委等六部门《关于全面推行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福建省校务公开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务公开是指学校及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和办法,将由其依法管理和其他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依照本规定向本校、本单位、本学院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开。

第三条 校务公开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四条 校务公开必须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把学校工作重点、难点,教职工和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除按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外,校务公开的内容应包括:

(一)学校(学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以及重大问题的决策;

(二)教师、干部聘任、职称评定、晋级晋职、选先评优事项;

(三)学校经费预决算、学校(学院)财务收支情况;

(四)大宗物资采购事项、基建工程以及大型装修、修缮工程招投标情况;

(五)教育收费、服务收费,包括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六)招生考试事项,包括学校招生章程、招生录取程序办法、录取结果;

(七)学校(学院、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

(八)学校(学院、部门、单位)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九)发展党员、评选先进以及与学生利益有关的保送生、推荐免试研究生、特长生、学生转学、休学、学杂费减免缓、困难补助、奖学金、学生经费使用情况;

(十)涉及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校务公开分为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第五条全部向教职工、学生公开。其中第(五)、(六)、(九)款涉及社会事项还应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公开办法

第七条 校务公开的形式应当根据公开的内容和学校(学院、部门、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努力做好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校务公开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墙报;

(二)校务公开栏;

(三)校报、校内广播、校园网;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学生大会、党政工联席会、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家长(社会)联系会、校领导接待日、校长信箱等;

(五)其它有效形式。

第八条 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群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要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一)关系到学校改革和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的公开,应由校务公开办提出并报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公开。

(二)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职责范围内应该公开的事项,由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公开。

(三)各种公开的程序由有关职能部门分别制定。

(四)每项(次)公开后,各级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收集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的建议和意见。对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要及时答复,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整改,整改意见和结果要再次公开。

第九条 对校务公开的内容应确定公开的时限,分别实行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即时公开。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校务公开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学校行政主持,纪检、监察、工会协调和监督,业务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的党政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民主党派、教师、学生代表组成,全面负责学校校务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下设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挂靠校长办公室;下设校务公开监督办公室,挂靠监察审计处(或校工会)。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校务公开工作监督办公室负责对校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监督的办法:

(一)组织监督,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自查与上级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二)校内监督,采取向师生员工通报校务公开情况,建立各种会议制度,及时收集教职工、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开展民主评议等办法;

第十四条 根据《福建省校务公开工作量化考核细则》,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校务公开组织机构及工作情况;

(二)校务公开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

(三)校务公开专项公开工作情况;

(四)校务公开效果。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十五条 把校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学校的综合评估体系,作为申报达标、文明学校、先进“教工之家”、年度工作考评、各种先进单位的重要评估内容。

第十六条 建立奖励制度。对开展校务公开工作成效显著的学院、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执行本规定不力的学院、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主要领导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对在校务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作出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福州大学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经福州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