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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件条款
拟修订内容
1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横向经费是指学校与校外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的以项目立项方式开展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政府购买及外包服务等活动所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协议)经费,以及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或社会委托获取的财政性规划类、专题调研类、科技服务与管理类项目经费。
本办法所指的横向经费包括学校与校外企事业单位、个人开展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或社会委托获取的财政性规划类、专题调研类、科技服务与管理类项目经费,以及由企业成立的基金会所赞助的科研经费。
2
第六条(一):
……,1%由学校统筹使用,1%作为公用费由单位统筹使用,8%作为横向项目综合奖励经费。
横向项目管理费按10%提取,其中,5%用于学校横向绩效奖励,1%由学校统筹使用,4%由各学院设立“学院事业发展专项” ; “学院事业发展专项”经费使用规定另行制定。
3
第七条:
经费开支实行预算额度控制管理,在横向项目立项登记时备案,预算须遵守所签订项目合同的有关约定,经费开支应控制在预算范围内。横向经费到账并提取管理费后,对人员费、业务条件改善费的支出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比例进行限额控制,其他支出不作额度限制。
经费开支实行预算额度控制管理,50万元(含)以上项目需向科技开发部备案预算。合同有约定预算的,须遵守预算。合同无约定预算的,对人员费、业务条件改善费的支出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比例进行限额控制,其它支出可在合理范围内互相调剂使用。
4
第九条:
项目合同履行完毕后,项目组应到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办理项目结题手续,剩余经费视为结题经费,设立项目负责人结题经费专用账号。结题经费分配给项目组自主支配;或由项目组申请,经核准后转入校计划财务处或在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单独立项,由单位统筹使用。结题经费使用不受开支比例限制,可根据本办法开支范围列支。
项目结题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未约定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申请结题:
(一)通过验收、鉴定的;
(二)委托方出具合同完成的证明材料的;
(三)合同任务未完成,经甲乙双方同意签署合同终止协议的;
(四)合同履行期结束三年后,无法律纠纷的。
……
5
第十二条(三):
单次(项)金额低于5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金额在5万元(含)到1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金额在10万元(含)到50万元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审批;金额超过50万元(含)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及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或联系该单位的校领导审批。
单次(项)金额低于1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万元(含)到2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金额在20万元(含)到50万元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校科技开发部审批;金额超过50万元(含)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及校科技开发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或联系该单位的校领导审批。
6
第十三条(二):支付方式
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二)采购与支付
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流程按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支付方式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7
第十三条(三):
委托业务费、租赁费金额超过2万元(含)的须签订合同(协议)。金额5万元以下的授权可由所在单位与合作方签订协议,超过5万元(含)的由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对外签订。
其中科研协作费金额3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组择优选取合作方;30万元(含)到50万元的,由项目组组织三家(含)以上拟合作单位参与,由专家评审、校内公示后确定合作方;超过50万元(含)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合作方。
对外委托科技协作费、委托加工与测试费超过5万元(含)、租赁费金额超过2万元(含)的须签订合同,合同报科技开发部审核签署后盖学校招标采购合同专用章。
其中委托加工与测试费、外委托科技协作费金额3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组择优选取合作方;30万元(含)到50万元的,由项目组组织三家(含)以上拟合作单位参与,由专家评审、校内公示后确定合作方;超过50万元(含)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合作方。
8
第十三条(十)1:
按月领取劳酬的对象为在校计划财务处有工资号的课题组成员及在读研究生、长期聘用的校外人员(退休人员、已有单位的兼职人员),其中硕士生每月不高于3500元、博士研究生每月不高于10000元。按次领取劳酬的对象为上述以外的其他人员。
1.在校计划财务处有工资号的课题组成员及在读研究生、长期聘用的校外人员(退休人员、已有单位的兼职人员)可按月领取劳酬,其他人员按次领取劳酬。
2.硕士研究生每个项目每月不高于3500元、博士研究生每个项目每月不高于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