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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福州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试行办法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09-09-14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福州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激励我校学生的全面发展,向社会输送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进一步促进我校优良学习,现将《福州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福州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试行办法》     2、《福州大学本科学生德育测评加减分参考细则》 福 州 大 学 二○○九年九月九日 附件1: 福州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激励我校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引导学生自觉提高综合素质,适应当前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测评基本原则   第二条 以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和适应社会需求为前提,公正、公平、公开的对学生社会公德、学习态度、遵纪守法、集体观念、劳动观念、文明修养、严于律已、团结友爱、实践创新方面进行测评,鼓励学生充分锻炼本专业的就业技能和发展自己的个性和特长。   第三条 通过对学生日常行为考核记录,本着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结果测评相结合的原则,采用个人申报、班级综测小组评议和年级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分为学业测评和德育测评两个方面,作为学生保送研研究生、推优入党、各类奖学金、先进个人、就业推荐、实践课程学分等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学院、年级、班级综合测评评比小组,负责综合测评评比各项工作。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于新学期开学后前四周进行上一学期的测评,测评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领导和组织。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团委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各年级成立由辅导员、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测评工作小组,负责年级测评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各班成立由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测评工作小组,具体承担相关材料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测评等工作。 第四章 测评方法   第十条 综合测评=学业测评×80% +德育测评×20% (一、二年级)              综合测评=学业测评×70%+德育测评×30%(三、四、五年级)
平均综合测评= ∑各学期综合测评
∑学期数
  第十一条 学业测评分值:
平均学分成绩= ∑(课程百分成绩×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
                或 平均学分成绩=(平均学分绩点+5)×10 1、学业测评范围包括该学期除校选课以外的所有课程; 2、必修课、限选课成绩在当学期内不及格者,不能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二条德育测评分值: 德育测评分为班级测评与年级测评,二者测评范围不重复。 一、班级测评   总分为50分,基本分30分,根据学生表现进行加减分,采取“个人申报”与“班级测评小组测评”相结合的原则。   “个人自评”是指学生个人就自身可加分行为事先填写申请后由相关部门确认后向班级测评小组申报;“班级测评小组测评”是测评小组对“个人自评”申报的行为进行审核确认,针对学生个人情况进行加减分。   班级测评范围:学生参加各类活动、课堂情况、其他日常表现等,由班级测评小组进行考核。分为优、良、中、达标和待达标五等,各学院自行制订相应等级的比例与分值。 二、年级测评   总分为50分,基本分为30分,根据学生表现进行加减分。   年级测评范围:学生宿舍表现、各级干部/干事表现、各类奖惩等,由年级测评小组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综合测评步骤具体分为以下四步: 一、每学期初对学生进行测评动员,明确测评目的,提出具体要求并使学生熟悉、掌握综合测评的各项内容和评分标准; 二、每位学生参照综合素质测评指标和评分标准,回顾本人思想、学习、工作等综合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个人自评; 三、在个人自评基础上,以班级为单位,各班测评工作小组以事实为依据对本班学生开展测评; 四、每个新学期前四周,辅导员组织学生干部对年级同学进行德育测评,并及时向学生公布测评结果,无异议后将测评结果上报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院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无误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的本、专科学生。      第十五条 本办法提供综合测评参考分值,各学院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未能涵盖的加减分项,可参照相近条款予以加减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开始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独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可参照执行。 附件2: 福州大学本科学生德育测评加减分参考细则 一、减分方面 (一)受通报批评的,每人次减4分;受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留校察看的,每次分别减6、8、10、12分,各项减分可以累计,相应分值减完为止。 (二)日常学生违纪违规但尚未达到处分程度的扣分标准: 1、课堂秩序   上课:无故迟到早退扣0.5分/次,旷课扣0.75分/节;无故不参加校、院、年段组织的会议或活动等,按旷课处理。   晚自修:迟到、早退扣0.5分/次,缺席扣1分/次; 2、宿舍秩序 (1)宿舍卫生   院检不合格宿舍或个人扣0.5分/人·次;校检不合格宿舍或个人扣 1分/人·次。   对检评员态度恶劣或是拒检的,评检员可将其宿舍评为不合格宿舍或个人。所在宿舍内务卫生累计4次以上被评为不合格宿舍的取消参评奖学金资格。   (2)宿舍安全及其他 a. 晚熄灯后迟归扣1分 /次,夜不归宿者扣 4分/次,晚上10:30后不在宿舍者视情况算为迟归或未归; b. 住校生私自留宿人员,扣4分/次; c. 没按时熄灯,或在熄灯后影响他人休息,扣0.5分/次; d. 在宿舍或教室吸烟,扣4分/次; e. 在宿舍区喝酒,第一次予以口头警告,第二次扣1分/人,屡教不改者,扣4分/人; f. 保管或使用违规电器,扣6分/次; g. 燃放鞭炮、焰火及点蜡烛、蚊香,焚烧物品、纸张等使用明火行为,扣4分/人; h. 以攀爬、翻越等不正当方式进出学生公寓、宿舍区,扣4分/次; i. 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受治安管制的刀具、凶器带进学校,扣6分/次; j.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集体外出,扣4分/次。 督导人员无法确定违纪者或是该宿舍无人承认对此负责,按全体宿舍成员违规处理。违纪者受纪律处分者,以纪律处分扣分等级扣分。 二、加分方面 (一)文体类 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级各类知识、文艺、体育竞赛,按以下标准加分:
奖项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全国 7 3 2
省级 5 2 1.5
校级 3 1.5 1
院级 1.5 1 0.5
其它比赛如书法、美术、摄影、歌唱、歌舞、诗歌、知识竞赛、征文等活动、竞赛加分参照上表,院级以下级别竞赛加分可参照院级相应降低分值。 (二)人文素质   1、计算机技能   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获四级、三级等级证书,分别加 2.5、1分。   2、专业技能   获劳动技术鉴定部门颁发或行业认定的各类专业技能资格证书,加 1分。   3、参加讲座报告   积极参加人文素质报告、讲座等,每参加一次加0.2分,但学期累计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 (三)科技竞赛 由学校组织参加的各级各类科技竞赛,按以下标准加分:
奖项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全国 10 7 5 2
省级 5 3 2 1
校级 3 2 1.5 1
院级 2 1.5 1 0.5
(四)社会工作   对各级学生会干部工作进行考核,分为三个等级(合格、良好、优秀),主席团干部每人加0-8分,部长级干部每人加0-6分(班长支书视为部长级),其他每人加0-4分。身兼多职的以最高项计分一次。学生本人需填写表格,由所在部门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确认后交年级测评小组。 (五)创新实践 1、发明创造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加10—20分;获得国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加 5—10分。 2、科研成果   学生拥有科研成果或研制出科研产品,经两名以上专家、教授推荐并通过学校科技处或社科处审定,可适当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4分。 3、学术论文 SCI、EI、 CSSCI:第一作者 15分,第二作者 4分,第三及后序作者 2分;国内核心期刊:第一作者4分,第二作者2分,第三及后序作者1分;其他期刊(具有国家正式刊号):第一作者2分,第二作者1分,第三及后序作者0.5分。 (六)荣誉加分 1、个人荣誉项
荣 誉 级 别 加 分
国家级(全国三好、优干、优团干等) 10
省级(省三好、优团干、优团等) 8
学校级(优秀党员、团干等 ) 3
学院级(学院优干、优秀党员、团干等) 1
省级各类积极分子 3
学校各类积极分子 1
学院各类积极分子 0.5
2、集体荣誉项
荣 誉 级 别 加 分
主要负责人 其他负责人 一般成员
全国先进党、团支部、班集体 10 5 3
全省先进党、团支部、班集体 6 3 2
学校先进党、团支部、班集体 3 2 1
学院先进党、团支部、班集体 2 1 0.5
学校文明宿舍 1.5 1
学院文明宿舍 1 0.5
3、其它未涵盖的荣誉级别、发展性素质项目及特殊情况,由学院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七)说明 1、一人参加同一项竞赛或科研活动获多项奖的按最高项计分一次; 2、一项成果由多人共同完成的,署名第一的按相应级别等次加分,其余成员降一等级加分; 3、评奖不分等级时按二等奖加分;若以名次计,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3名按二等奖加分,第4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若以金、银、铜奖计,分别按一、二、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1分。 4、加分项目必须是上一学期内获得的荣誉或成果(有证书的以证书日期为准,无证书的以竞赛日期为准),且必须提供获奖证书或成果鉴定证书,没有证书也可提供网上公示页面网址或组织单位证明信。不能提供证明的项目暂不承认。 主题词:学生管理 综合素质测评△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