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大学〔2009〕48号
关于做好2009―2010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
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下达2009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指标的通知》(闽教财〔2009〕19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了切实做好我校2009―2010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本专科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并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参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不隐瞒家庭经济变化和外来资助情况。
四、评审程序
1、学生申请。符合参评条件的学生均可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及佐证材料:上学年综合测评排名表;由教务部门出具的上学年学生成绩单。
2、学院审核。学院结合学校下达的名额指标进行审核,提出本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无疑义后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在上述名额指标之外还有符合条件且表现优秀的学生,学院可以增补推荐形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增补名额各学院仅限一名。
3、学校评审、公示。
4、报送教育厅审批。
五、评审要求
1、评审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公示制,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材料报送:书面和电子版材料同时于10月28日上午10点前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有关信息必须核实清楚,确保准确无误。
3、国家励志奖学金可与国家助学金同时兼得。
附件:
福 州 大 学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学生管理 国家励志奖学金
△ 评审 通知
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10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