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州大学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矿业)于2007年3月16 日签订了《创办福州大学紫金矿业学院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根据《协议书》第二条第一款设立福州大学紫金矿业学院理事会的规定,特制定本理事会章程。
第二条 福州大学紫金矿业学院理事会是由福州大学与紫金矿业共同发起成立的组织,该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对紫金矿业学院办学中有关地质及矿业开发学科的建设和发展、专业设置、人才培养、产学研互动、办学经费等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决策、检查、指导 、咨询、监督和协调。
第三条 福州大学紫金矿业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立足区域,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矿业产业发展,充分发挥理事单位各自的优势,积极探索教育和教学改革,建立教学、科研、生产紧密结合的可持续发展的新型教学机制,不断提升综合办学实力和办学水平,大力培养适应矿业领域国际合作与竞争需求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力争在较短时间内把学院建设成为富有创新特色和充满活力的一流矿业学院,为中国乃至世界的矿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福州大学紫金矿业学院倡导以“产、学、研”结合为重点的开放式办学模式,本着自愿的原则,欢迎符合理事会成员单位条件的国内外高校和相关行业的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优秀企事业单位参与紫金矿业学院办学。
第二章 理事会组织机构
第五条 理事会由成员单位委派的七名理事组成,福州大学委派四人出任理事,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派三人出任理事。新的理事单位加入后可适当增加或调整理事名额。
第六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理事长由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推荐的人选并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福州大学推荐的人选并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经理事会一致同意,理事会可以聘任在教育界、学术界、地质和矿业界的知名人士担任名誉理事。名誉理事享有咨询权和建议权,不享有表决权。
第八条 理事长的职权:负责主持理事会会议,审定理事会会议的议题,决定理事会的召开,为紫金矿业学院的发展提供专业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理事会设秘书一人,由福州大学委派的理事兼任,负责理事会日常事务的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理事会新成员入会程序:
1、 经遴选由理事会发出邀请,或由自愿入会的单位直接提出申请;
2、 经过理事会讨论通过;
3、 入会成员与紫金矿业学院签订相关的协议。
第十二条 理事均为不带薪的职务。理事因参加理事会会议而产生的费用,由理事会成员单位各自承担。
第十三条 每一届理事会任期三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会秘书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个学年度至少召开二次。
第三章 院长
第十五条 紫金矿业学院设院长一人,并可根据办学规模和工作需要设副院长二至三人。
第十六条 紫金矿业学院院长、副院长经征询理事会意见后由福州大学委派。院长应由在学术界享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备较高的教学管理水平以及具有创新意识的相关人士担任。 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院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2、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定和执行年度教育教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3、拟订学院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向理事会提议本学院重要人事任免,并由福州大学任免;
4、主持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5、执行理事会的其他授权事项。
院长可以由理事兼任。不是理事兼任的院长可以列席理事会议。
第四章 理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研究、制定紫金矿业学院的发展规划,审议学院专业设置和教学改革原则;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矿业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审定紫金矿业学院的培养计划、课程设置和教学改革方案等重大事项;
3、审议学院办学规模,招生区域和招生计划;
4、审议紫金矿业学院建设的重大问题(如上杭教学基地的建设、学院实验室的建设等);
5、审议科研合作项目;
6、审议紫金矿业学院接受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企业及个人捐助资金的预算、使用和结算;
7、审议紫金矿业学院奖学金、助学金的设置;
8、制定、修改理事会章程,并有权对理事会章程进行解释;
9、罢免、增补理事。
10、讨论、决定学院的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议事规则
提案:由理事会秘书或院长负责向理事长提交理事会审议的议题,由理事长批复同意后交理事会审议。
审议:由各位理事对议案发表独立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理事会审议意见;
表决:每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的决议应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其中对于理事会章程的修改、吸收新成员单位、以及涉及到紫金矿业学院发展前途的重大事项,应经全体理事一致通过方为有效。
决议:理事会表决通过的决议为理事会的重要文件,是紫金矿业学院运作和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决议由紫金矿业学院院长负责执行。院长应向下一次理事会会议报告执行决议的情况。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
1、召开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会秘书于开会期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各位理事;
2、会议通知应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并附上会议审议的材料;
3、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4、理事长认为必要或由发起人单位提议或三名以上理事联名提议,理事长应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5、理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理事会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理事会会议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五章 理事会成员单位、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单位应恪守《协议书》以及有关文件所承诺的义务和责任。理事会成员单位应将扶持紫金矿业学院、扩大紫金矿业学院在中国矿业界、教育界的影响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
第二十二条 福州大学应确保紫金矿业学院办学所需的基本设施和相关办学资源并能够按照理事会审定的教学计划予以执行,确保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确保捐助资金按时到位,确保上杭教学点的基建项目能够按时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位理事均享有参与理事会议事的权利,有权对理事会审议的议题提出独立的审议意见,同时享有对紫金矿业学院的相关问题提供咨询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各位理事同时也负有利用其自身的学识、社会影响力为紫金矿业学院的发展做出贡献的义务。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生效、终止
第二十六条 根据紫金矿业学院未来的发展情况,经理事会一致同意可以对本章程进行修改。修改的章程生效后旧的章程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章程经全体理事单位和理事一致同意及签章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章程的有效期限与《协议书》的期限一致。
福州大学紫金矿业学院理事会
200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