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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大学科研工作考核与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18-09-04 浏览次数:

(福大科〔2018〕6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充分调动福州大学教职员工从事科学研究、承担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积极性,促进“双一流”建设,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学术实力,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制定《福州大学科研工作考核与奖惩试行办法》,经2018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福州大学

2018年1月31日

福州大学科研工作考核与奖惩试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福州大学教职员工从事科学研究、承担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积极性,促进“双一流”建设,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学术实力,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理工类科研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学校鼓励专任教师,特别是高层次人才,要倾心组建和发展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创新团队与创新基地,积极承担或参与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科学设施,着力凝练和培育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奖项与专利奖项、发表与编撰高水平论文专著、申报与实施知识产权特别是标准和国际专利,积极组织或参与国内外学术团体与机构、国内外学术合作与交流,全方位多层级提升福州大学科技创新能力和学术影响力。

学校每三年对专任教师进行一次科研工作考核。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专任教师科研工作考核、汇总统计并分析专任教师科研工作与科研成果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召开各类人才、学院、学科和基地/团队科研工作汇报交流会。

第二条任何教师获A类科研成果(详见附件(一)),或主持国家级重大项目/重点项目,聘期考核等级定为“优秀”。

第三条我校国家级人才实行高层次人才聘用制和聘任合同考核制。国家级人才要力争承担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产出标志性科研成果,在国际和国家层面提升福州大学学术影响力。国家级人才要参加年度科研工作研讨会、座谈会或交流会,在学校科研工作考核年度提交科研工作总结。

第四条我校省部级人才需签署聘任合同,实行聘期考核管理。省部级人才要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产出标志性科研成果,在国家或国际层面提升福州大学学术影响力。

1.聘期内主持一项国家级一类普通项目且科研工作量超过1400(含)者,考核等级定为“优秀”。科研工作量按《福州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修订版)》(福大人〔2017〕116号)计算,下同;

2.获B类科研成果,或主持一项国家级一类普通项目且科研工作量超过1100(含)者,考核等级定为“良好”;

3.获C类科研成果,或完成合同任务且科研工作量超过850(含)者,考核等级定为“合格”;

4.未完成合同任务,或科研工作量少于850者,考核等级原则上定为“不合格”;

5.首聘期满考核等级不是“优秀”者,不再实行年岗位奖金,纳入常规师资管理。

第五条我校旗山学者需签署聘任合同,实行聘期考核管理。旗山学者应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潜心科研,取得更好更多成果。

1.聘期内获B类及以上科研成果,或主持一项国家级一类普通项目且科研工作量超过750(含)者,考核等级定为“优秀”;

2.获C类科研成果,或主持一项国家级二类普通项目且科研工作量超过650(含)者,考核等级定为“良好”;

3.获D类科研成果,或完成合同任务且科研工作量超过590(含)者,考核等级定为“合格”;

4.未能完成合同任务,或科研工作量少于590者,考核等级原则上定为“不合格”。

第六条新聘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引进的头三年,鼓励其潜心科研,在认真做好教学准备工作的同时,学校减免其基本工作量定额标准(不排课)。需签署聘任合同,按聘期考核管理。

1.聘期内获C类及以上科研成果,或主持一项国家级一类普通项目及以上,或主持一项国家级二类普通项目且科研工作量超过540(含)者,考核等级定为“优秀”;

2.获D类科研成果,或主持国家级二类普通项目,或主持一项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且科研工作量超过420(含)者,考核等级定为“良好”;

3.获E类科研成果,或完成合同任务且科研工作量超过300(含)者,考核等级定为“合格”;

4.未能完成合同任务,或科研工作量少于300者,考核等级原则上定为“不合格”。

第七条我校公共基础课教师可选择不参加科研工作考核,但必须有教研教改项目或成果等,具体办法由校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我校任何层级科技创新基地/团队,实行基地/团队整体考核,基地/团队的考核评估成绩视为其成员(不含第一至第五条相关教师以及本条下述的两类基地/团队)的科研工作考核成绩。鼓励基地/团队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整合汇聚资源建设基地/团队,力争承担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凝练培育高显示度科研成果,推动国内外学术合作与交流。

我校任何层级基地/团队,按“福州大学科研创新基地和创新团队设置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福大科(2017)22号)规定,每3年参加一次基地/团队的校内考核评估,原则上基地/团队校内考核评估时其成员不能交叉重复。基地/团队负责对其成员进行科研工作考核,并将其考核结果向校科技管理部门备案,附上每位成员一项最高等级成果或项目的复印件。

建设期内的基地/团队可选择不参加基地/团队的校内考核评估;如果建设期内参加基地/团队的校内考核评估,则该基地/团队应按上述要求对其成员进行科研工作考核。

项目结余经费未全部整合汇聚的基地/团队,对其成员实行个人科研工作考核。

第九条我校其他正式在编在职专任教师(含未参加考核评估的建设期内基地/团队的成员),应同时做好科研与教学工作,实行科研工作考核管理。

1.正高职称者,考核期内获B/C/D类科研成果,或主持国家级一类普通项目/国家级二类普通项目/省部级重点重大项目,或科研工作量超过(含)540/270/90者,考核等级分别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科研工作量少于90、且无经学校认定的与正高职称相对应的该学科重要成果者,考核等级原则上定为“不合格”。

2.副高职称者,获C/D/E类科研成果,或主持国家级二类普通项目/省部级重点重大项目/省部级项目,或科研工作量超过(含)420/180/60者,考核等级分别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科研工作量少于60、且无经学校认定的与副高职称相对应的该学科重要成果者,考核等级原则上定为“不合格”。

3.中级职称者,获D/E/F类科研成果,或主持省部级重点重大项目/省部级项目/市厅级项目,或科研工作量超过(含)300/135/45者,考核等级分别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科研工作量少于45、且无经学校认定的与中级职称相对应的该学科重要成果者,考核等级原则上定为“不合格”。

4.初级职称者免科研工作考核。

第二章社科类科研工作考核标准

社科教师考核等级与科研项目、成果、分值对应表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省级

人才

国家级重点或A类,或国家级项目且达到800

国家级项目或B类,且达到650

国家级项目或C类,且达到450

无国家项目或无C类并科研工作量少于450

旗山

学者

国家级项目或B类,且达到500

国家级项目或C类,且达到350

国家级青年项目或D类,且达到240

无国家项目或无D类并科研工作量少于240

新进

博士

国家级项目或C类或200

国家级青年项目或120

省部级项目且达到70

科研工作量少于70

正高

国家级项目或B类或300

省部级重点项目或C类或210

省部级项目或D类,且达到90

科研工作量少于90

副高

国家级项目或C类或200

省部级项目或D类,且达到80

市厅级项目或E类,且达到60

科研工作量少于60

中级

省部级项目或D类,且达到60

市厅级项目或E类,且达到40

市厅级项目或F类,且达到20

科研工作量少于20

备注:

1.我校社科公共基础课教师可选择不参加科研工作考核,但必须有教研教改项目或成果等,具体办法由校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2.所述成果为考核期内新增成果,所述项目(纵横向项目,下同)为考核期内新增项目,项目经费数指到校经费数;同一成果(奖项除外)或项目等只能归属一位教师且仅计算一次,且教师必须是成果或项目的负责人、第一作者等。

3.社科类科研项目级别按照《福州大学关于印发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福大人〔2017〕181号)规制执行。科研工作量按《福州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修订版)》(福大人〔2017〕116号)计算。

4.社科A、B、C、D、E、F类科研成果见附表二。

第三章科研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条我校国家级、省级人才和旗山学者实行年岗位奖金制。国家级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人才、国家级第三层次人才、省级人才、旗山学者在分别扣除年度科研工作量分值和教学成果工作量分值800、600、400、200之后,超出的科研工作量分值和教学成果工作量分值参与该年度学校教学科研人员职务业绩奖励和标志性成果奖励分配。

第十一条新聘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引进的头三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按超工作量计算职务业绩奖励(其他业绩不参与绩效奖励)。

第十二条为实现2020年化学ESI学科进入全球1‰、提升材料学、工程学ESI学科排名、新增1~2个ESI学科等ESI学科建设目标,提出如下奖励措施:

1.入选全球高被引科学家,比照国家级第三层次人才实行年岗位奖金制;入选中国高被引学者,比照省级人才实行年岗位奖金制。

2.对于ESI统计的论文,单篇年新增他引次数按10次一个档,逐档(从10次起)增加奖励科研工作量20分。

3.我校不是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ESI合作论文,继续实行原有的科研工作量减半的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科研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技术职务晋升晋级、科研项目(含人才、团队、基地)推荐申报、科研项目管理费分配与使用、科研资源分配与使用、以及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1.未参加科研工作考核者(国家级人才和免考核人员除外),原则上不能享受科研资源分配或优惠政策。

2.教师科研工作考核成绩不合格时,原则上该聘期总体考核成绩不能为良好及以上。

实行聘期年岗位奖金制者、新聘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实行整体考核的基地/团队成员,如果考核不及格者,下一考核期职务业绩奖励和标志性成果奖励减半。

适用于第七条的正高/副高/中级职称专任教师,考核期内科研工作量总和分别低于90/60/45者,考核当年度其个人工作量扣除该差额后参与年度学校教学科研人员职务业绩奖励和标志性成果奖励分配。如果个人工作量不足,则从该学院(单位)总工作量中扣除。

连续两次科研工作考核不合格者其教师岗位专业技术的职级下调一级(不含教授一级和教授二级),直至下一个考核成绩为合格后恢复至上一次职级。

3.科研工作考核成绩为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者,该教师下一聘期的科研项目管理费分配比例分别为学校100%/学院和项目组0%、学校20%/学院和项目组80%、学校10%/学院和项目组90%、学校0%/学院和项目组100%。

4.科研工作考核成绩为不合格、合格及以上者,该教师下一聘期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分配比例分别为学校50%/项目组50%、学校0%/项目组100%。

第十四条为促进我校教师申报国家级项目的积极性,提高我校承担国家级项目数,制定国家级项目培育计划和奖惩措施,详见附件(三)。

第十五条为鼓励承担和参与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重大重点工程、大科学设施,考虑到申报项目数限制,根据项目级别和到校经费等情况,我校项目组其他成员可采取就高不重复原则认定为低一级项目负责人(详见附件(一))。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在聘期内年满57周岁及以上教师,应进一步做好或协助做好所在学院(单位)的人才引育培养和传帮带、基地/团队建设、成果培育应用、科研规划与制度建设、研发方向和研发任务审定、项目策划、合作交流等工作,该聘期及以后聘期不做科研工作考核。

第十七条各类人才聘期合同考核之后、基地/团队等的考核周期与学校整体科研工作考核年度不一致者,延至下一个学校整体考核年度一并考核,考核指标按比例增加。在考核期内技术职务等有变化时,考核指标按比例计算。

第十八条各学院(单位)、各学科、各基地/团队等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办法的考核要求、工作目标、配套支持方案和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2018年对全校专任教师的2015~2017年科研工作进行预考核,暂不启动第十三条;2021年对全校专任教师的2018~2020年科研工作实行正式考核,全面实施本办法;今后每3年进行一次科研工作考核。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归校人事管理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

附件(一):理工类纵向科研项目与科研成果分类说明

理工类纵向科研项目与科研成果分类说明

一、理工类教师考核等级与科研项目/成果对应表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省级人才

A

B

C

未完成合同

国家一类+1400

国家一类+1100

完成合同+850

少于850

旗山学者

B

C

D

未完成合同

国家一类+750

国家二类+650

完成合同+590

少于590

新进博士

C

D

E

未完成合同

国家一类

国家二类

完成合同+300

少于300

国家二类+540

省部级重点重大+420

正高

B

C

D

少于90

国家一类

国家二类

省部级重点重大

540

270

90

副高

C

D

E

少于60

国家二类

省部级重点重大

省部级

420

180

60

中级

D

E

F

少于45

省部级重点重大

省部级

市厅级

300

135

45

备注:

1.所述成果为考核期内新增成果,所述项目(纵横向项目,下同)为考核期内在研项目,项目经费数指到校经费数;同一成果(奖项、标准、国际专利和SNC主刊论文除外)或项目(重大重点项目除外)等只能归属一位教师且仅计算一次,且教师必须是成果或项目的负责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第一发明人等;标准、国际专利、科技奖项和专利奖项可不仅限一位教师;SNC论文、重大重点项目根据规定认定。

2.我校不是第一署名单位发表论文和专著等,署名第二降低一个等级、减半计算工作量,依次类推。

3.学院(单位)认为是学科公认的高水平作品、高等级奖项、高层次人才(大师)等本办法之外的高水平成果,须提供5家一流大学(学科)或全国性学术团体最新认定情况,经学院(单位)和学部学术委员会审议推荐后,上报学校认定后可视同该学科一定级别的科研成果。

二、理工类科研项目级别和负责人认定办法

(一)项目级别认定

1、国家级科研项目

1)国家级重大项目

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军委装发A类项目,以及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基金委等部委设立的参照重大项目管理的专项或项目;单项到校经费达800万元(含)的纵横向科研项目、500万元(含)的军工和专利实施项目。

2)国家级重点项目

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下设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军委装发B类项目,以及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基金委等部委设立的参照重点项目管理的专项或项目;单项到校经费达300万元(含)-800万元的纵横向科研项目、200万元(含)-500万元的军工和专利实施项目。

3)国家级一类普通项目

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下设课题所属子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各军种装备部预研项目,以及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基金委等部委设立的参照国家级普通项目管理的专项或项目;单项到校经费达150万元(含)-300万元的纵横向科研项目、100万元(含)-200万元的军工和专利实施项目。

4)国家级二类普通项目

国家基金委青年基金项目,以及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基金委等部委设立的培育或短期或探索性的国家级项目;单项到校经费达75万元(含)-150万元的纵向科研项目、75万元(含)-100万元的军工和专利实施项目、100(含)-150万元的横向项目。

2、省部级科研项目

5)省部级重大项目

教育部等部委重大项目,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等重大项目,以及其他参照省部级重大项目管理的专项或项目;单项到校经费达50万元(含)-75万元的纵向科研、军工和专利实施项目,75万元(含)-100万元的横向科研项目。

6)省部级重点项目

教育部等部委重点项目(含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等重点项目(含省卫生教育联合攻关计划),以及其他参照省部级重点项目管理的专项或项目;单项到校经费达30万元(含)-50万元的纵向、军工和专利实施项目、50万元(含)-75万元的横向科研项目。

7)部级项目

教育部等部委一般项目,以及其他参照部级一般项目管理的专项或项目;军工集团公司下达的国防科技计划项目;单项到校经费达20万元(含)-30万元的纵向、军工和专利实施项目、30万元(含)-50万元的横向科研项目。

8)省级项目

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海洋渔业厅等一般项目,省教育厅重点项目(高校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高校青年自然基金重点项目、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产学研专项、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等),以及其他参照省级项目管理的专项或项目;省拥军项目、军工集团公司所属研究院(所)等单位下达或委托的国防科研项目;单项到校经费达10万元(含)-20万元的纵向、军工和专利实施项目、10万元(含)-30万元的横向项目。

3、市厅级科研项目

(9)市厅级单位设立的公开性、竞争性纵向科研项目;单项到校经费达5万元(含)-10万元的各类科研项目。

(二)项目负责人认定

实行就高不重复原则,按以下情况进行认定:

1、我校教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含我校作为或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国家级重大项目,校内教师排名第二者视为国家级重点项目负责人、第三至第五者视为国家级一类普通项目负责人;我校教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含我校作为或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国家级重点项目,校内教师排名第二和第三者视为国家级一类普通项目负责人。

2、我校教师不是项目负责人,但我校作为牵头单位承担国家级重大、重点或普通项目时,校内教师中排名第一者视为重大、重点或普通项目负责人,其他人员按下文第4条认定。

3、我校不做为牵头单位、我校教师也不做为项目负责人时,如果到校经费超过800万元、300万元或150万元,则校内教师中排名第一者视为重大、重点或普通项目负责人,排名后面者按本条第1点或第4点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认定。

4、对于我校实际支配经费(不包含外单位项目经费,下同)扣除800万元的余额部分超过300万元的整数倍M的重大项目,则校内教师中排名第一者视为国家级重大项目负责人、第一名之后的M位老师(最多3名)视为国家级重点项目负责人、再之后的M位教师(最多6名)视为国家级普通项目负责人;对于我校实际支配经费扣除300万元的余额部分超过150万元整数倍N的重点项目,校内教师中排名第一者视为国家级重点项目负责人、第一名之后的N位教师(最多3名)视为国家级普通项目负责人。

三、理工类科研成果级别认定办法

A类科研成果

1. 高层次人才

(1)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

(2)入选国家级人才

(3)全球高被引科学家/世界百名最具影响力科学家

(4)中国高被引学者/中国百名最具影响力科学家

(5)科技部/发改委/教育部/工信部科技专项专家组专家

(6)国际学术团体理事及其分会的常务理事/全国学术团体常务理事及其分会的副理事长与副秘书长/省部级学术团体副理事长与副秘书长

2. 创新团队负责人

(1)基金委创新群体

(2)科技部/教育部创新团队

3. 国家级创新基地负责人

4. 重要成果

(1)国家级科技奖项(不计名次),或省部级/全国性行业协会科技一等奖(第一名)

(2)国家级专利金奖/组织奖/推荐奖(不计名次)

(3)Sci./Nat./Cell主刊论文(不计名次)

(4)考核期内新增论文总他引次数超过120次

(5)国际标准(不计名次)

(6)产生5亿元经济效益

B类科研成果

1.科技厅/发改委/教育厅/经信委/海洋渔业厅等厅局科技专项专家组专家

2.全国学术团体理事及其分会常务理事/省部级学术团体常务理事及其分会副理事长与副秘书长

3.省级创新团队负责人

4.省级创新基地负责人

5.入选省部级人才

6.重要成果

(1)省部级/全国性行业协会科技一等奖(不计名次)/二等奖(第一名)

(2)国家级专利优秀奖(前五名),或省部级专利金奖/组织奖/推荐奖(第一名);

(3)Sci./Nat./Cell主刊论文(不计名次),或Sci./Na./Cell子刊论文或PNAS论文

(4)新增总他引次数超过100次

(5)国际专利(不计名次)

(6)国家标准(不计名次)

(7)产生2亿元经济效益

C类科研成果

1.省部级学术团体理事及其分会常务理事

2.省科技厅杰青或教育厅新世纪人才(不适用省级人才)

3.市厅级创新团队负责人(不适用省级人才)

4.市厅级创新基地负责人(不适用省级人才)

5.重要成果

(1)省部级/全国性行业协会科技二等奖(不计名次),或三等奖(第一名)

(2)国家级专利优秀奖(不计名次),省部级专利金奖/组织奖/推荐奖/优秀奖(第一名)

(3)新增总他引次数超过80次

(4)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不计名次)

(5)产生1亿元经济效益

D类科研成果

1. 入选教育厅高校杰青

2. 重要成果

(1)省部级或全国性行业协会科技三等奖(不计名次)

(2)省部级专利优秀奖(不计名次)

(3)新增总他引次数超过60次

(4)团体标准(不计名次)

(5)产生5000万元经济效益

E类科研成果

1.新增总他引次数超过40次

2.产生3000万元经济效益

F类科研成果

1. 新增总他引次数超过30次

2. 产生2000万元经济效益

附件(二):社科类科研成果级别认定办法

A类科研成果

1. 高层次人才

(1)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

(2)入选国家级人才

(3)全球高被引科学家/世界百名最具影响力科学家

(4)中国高被引学者/中国百名最具影响力科学家

2. 创新团队负责人

(1)基金委创新群体

(2)科技部/教育部创新团队

3. 国家级创新基地负责人

4. 重要成果

(1)国家级社科成果奖、或教育部人文社科成果一、二等奖、福建省社科成果一等奖(第一名)

(2)优秀建议被中央、国务院领导人采纳

(3)发表国际顶级期刊论文

B类科研成果

1.省级创新基地(团队)负责人

2.入选省部级人才,或再增加省部级人才称号

3.重要成果

(1)教育部人文社科成果三等奖、福建省社科成果二等奖(第一名)

(2)成果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

(3)教师本人获得全国性美术、音乐、体育、舞蹈专业重大比赛第一奖(第一名或集体第一名)

4.横向项目单项经费到账30万

C类科研成果

1.省科技厅杰青或教育厅新世纪人才(不适用省级人才)

2.市厅级创新团队负责人(不适用省级人才)

3.市厅级创新基地负责人(不适用省级人才)

4.重要成果

(1)福建省社科成果三等奖(第一名)

(2)优秀建议被省委、省政府、中央国家各部委领导人采纳

(3)教师本人获得全国性美术、音乐、体育、舞蹈专业重大比赛第二奖(第一名或集体第一名)

5.横向项目单项经费到账20万

D类科研成果

1.入选教育厅高校杰青

2.出版专著一部(第一著者)

3.翻译并在国家出版社出版译著一部(第一译者)

3.发表国内顶级期刊论文

4.福建省社科成果三等奖(前二名)

5.教师本人获得全国性美术、音乐、舞蹈专业重大比赛第三奖、全省性美术、音乐、体育、舞蹈专业重大比赛第一奖(第一名或集体第一名)

6.横向项目单项经费到账10万

E类科研成果

1.优秀建议被国家有关部委信息刊物录用

2.横向项目单项经费到账5万

F类科研成果

1.优秀建议被省委、省政府信息刊物录用

2.横向项目单项经费到账1万

附件(三):福州大学国家级项目培育计划和奖惩措施

1.各学院(单位)实行国家级项目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考核期一般为3年),通过引育人才,做大非编科研人员、博士后和访问学者队伍,提高项目申请书质量等方法,提高我校国家级项目数。全校国家级项目总数:2018年力争超过150项,2020年力争超过200项。具体办法是:

(1)确定年度学校国家基金项目数和国家级项目数目标。

(2)根据前5年学院获得的国家基金项目和国家级项目情况,将学校年度目标分解到各个学院,形成学院年度目标。

2.设立国家级项目培育项目,用于帮助教师提升申请书质量、打好研究基础、做好合作交流。培育项目的主要目标是国家级项目立项。资助办法是:

(1)教师提交申请书

(2)学院评审推荐

(3)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评审后择优资助。

理工类方面,对于国家级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普通项目(面上项目)和青年基金项目共四类项目,每项培育经费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每年资助项数分别不超过:3项、15项、100项和200项。

社科类方面,通过“福州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途径,培育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对于非“福州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成员,遴选培育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青年基金项目,每项培育经费分别为10万元、8万元、5万元和3万元,每年资助项数分别不超过3项、5项、20项、20项。

(4)同类项目每位教师最多只能获得一次资助,且须在完成目标(即获该类别国家级项目资助)或更高目标后才能再次申请。

(5)培育经费作为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其中不超过40%额度可用于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6)培育经费有效期3年,逾期未用完学校收回。

(7)自立项起6年内没有完成立项目标者,第6年那个科研工作考核期的考核成绩下调一级。

3.学院国家级项目目标和培育项目目标的完成情况,将作为科研项目管理费间接经费和结余经费分配、人才团队基地与项目推荐、校内项目设立、资源分配与使用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1)学校划拨给学院的项目管理费、分配给学院的各类限项申报项目数等与学院国家级项目目标完成率成正比。

(2)申报省教育厅高校杰青、省教育厅新世纪优秀人才、省科技厅杰青等人才项目的候选人,以及其他各类推荐项目(育苗类项目除外)的申请者,须主持过国家级项目。

(3)学校优先推荐完成国家级项目目标的学院申报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团队。

4.学院应制定或修订业绩奖励分配方案等措施,鼓励申报和承担国家级项目,提升申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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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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